欢迎访问安庆仲裁委员会网站,当前时间:
设为首页   |   收藏本站   |   联系我们

扫码查看手机版

当前位置:首页 >> 仲裁资料 >>  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

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核阅制度

发布时间:2022-12-06 15:06:42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率:

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核阅制度

为贯彻落实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完善仲裁制度、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》,确保仲裁的公平、公正,维护仲裁文书的稳定性、权威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、《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、《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安庆实际,制定本核阅制度。

第一条 本核阅制度所称的仲裁文书,包括仲裁庭依法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。

第二条  仲裁调解书核阅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 制作调解书所依据的调解协议是否真实、是否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利益;

(二) 制作调解书所依据的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;

(三) 调解书格式是否规范。

第三条  仲裁裁决书核阅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 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;

(二) 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;

(三) 裁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;

(四) 裁决书的主文是否规范;

(五) 裁决书格式是否规范,文字、计算是否错误。

第四条  仲裁委员会成立仲裁案件核阅处,代表仲裁委员会对文书进行核阅。核阅处的组成人员从仲裁委员会现任的仲裁员中选定。

第五条  仲裁庭在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,如当事人双方未达成调解意愿,需以裁决方式审结的,应形成审理报告。审理报告既是裁判文书的基础,也是核阅处核阅案件的主要依据。

第六条  仲裁庭应于签署文书前将审理报告及仲裁文书送

审稿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核阅。在不影响仲裁庭自由裁决的情况下,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实体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。

仲裁文书非经核阅不得发送当事人。

第七条  仲裁文书的核阅程序:

(一) 仲裁庭起草完毕,提交办案秘书整理、核对;

(二) 办案秘书将整理好的文书提交核阅处核阅;

(三) 核阅处在尊重仲裁庭依法自由裁决的前提下,提出核阅意见,并反馈给仲裁庭;

(四) 核阅意见对仲裁庭的最终裁决起参考作用,仲裁庭可以根据核阅处提出的意见对仲裁文书进行修改。

第八条  核阅处对仲裁文书的修改意见达不成一致的,可提交仲裁委员会通过不同层面进行讨论,并形成一致意见后,反馈给仲裁庭。

第九条  仲裁庭不接受核阅处提出的仲裁文书的修改意见,

而核阅处又认为涉及法律问题确属疑难复杂的,可建议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专家论证委员会讨论。

第十条  仲裁庭不接受核阅意见,而以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妥的观点作出裁决,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,如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第十一条  核阅处对仲裁文书的核阅意见将纳入仲裁员的年度考核。

第十二条  本核阅制度由安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


版权所有: 安庆仲裁委员会 2022-2023  皖公网安备 34080302000336号 皖ICP备2023001517号-1

地址: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92号  邮编:246003  技术支持:安庆市浩轩网络

电话:0556-5348177